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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微塑料”限制法规管控情况汇总

2023 年 9 月 25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通过了讨论多年的微塑料限制案,公告中对于不同的产品类型给予了不同的缓冲期以便行业找到可替代的方案,其中也包括多类化妆品产品。

“微塑料污染”概念的提出早在 2018 年,期间提出的管控理念直接推动了闪粉类化妆品、磨砂类化妆品的更替升级。在??9 月“全球化妆品法规动态”中,我们已经简单进行了介绍。

本文将详细整理欧盟对于微塑料管理的发展之路,并梳理相应的法规与管控措施。一起来看??。

“微塑料”一词于 2004 年由英国普利茅斯大学海洋生物学家理查·汤普生教授提出,用于指代直径小于 5 毫米,肉眼难以分辨的塑料碎片。

这些难以分解的塑料碎片,一旦进入环境便难以清除。同时较小的密度及体积,使得这些碎片会随着大气循环、地表水、洋流等从产地扩散到包括南、北极在内的任何地点,造成永久性的污染。

这些微塑料会被诸如海鸟、海龟等各类动物食用,对当地动物造成危害,并沿着食物链积累,最终在包括人类在内的高等生物体内富集。散落在土壤中的微塑料会改变土壤性质,对部分动物和植物的生长造成影响。

此外,由于微塑料较大的比表面积,使得其也成为一些病原体与有毒物质传播的媒介。

目前公认的微塑料来源有两种——“初级微塑料”与“次级微塑料”。

初级微塑料是指在进入环境前便已小于 5 毫米的塑料颗粒。

次级微塑料则是较大塑料进入环境后,经自然作用风化破碎而形成的细小塑料碎片。

由于塑料的广泛使用与目前不可持续的塑料消费模式,全球的塑料排放总计达到 1100 万吨,并将在未来的 40 年间增加 3 倍。

据悉,在初级微塑料排放方面,仅 2021 年,欧盟就预计有 52140 吨至 184290 吨,相当于 2100 - 7300 辆装满卡车的颗粒在微塑料生产制造过程中被排放到环境中,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欧盟战略方向与进展

面对微塑料排放所带来的风险,欧盟委员会在 2018 年 1 月的《欧盟塑料战略》中将微塑料污染作为一个正式议题提出。

在 2020 年 3 月的《循环经济行动计划》中,欧盟委员会承诺将通过限制微塑料的使用和排放解决环境中存在的微塑料问题。

在 2021 年 5 月《零污染行动计划》中,欧盟委员会提出计划于 2030 年之前降低 30 % 微塑料排放的战略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欧盟根据微塑料的来源将之分成了三类进行管理:

主动添加在产品中的初级微塑料;

在生产制造运输过程中被无意排放的初级微塑料;

源自于普通塑料在使用与废弃过程中的物理降解的次级微塑料。

2023 年 9 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讨论多年的微塑料限制案于布鲁塞尔表决通过,将限制微塑料本身及其相关产品在欧盟范围内的投放,从而减少微塑料对环境的污染。

欧盟管控法规与措施

当前,欧盟并没有一部完整适用于微塑料的法律,而是通过对现有法规的修改与提出微塑料有关的提案来实现微塑料的管控。其中最为典型与关键的,当属今年下半年以来接连发布的“微塑料限制案”和“塑料颗粒排放管理提案”。

接下来我们将根据上述欧盟对微塑料的分类,对有关的主要法规与管控措施进行梳理:

管控方向一:

主动添加的微塑料——欧盟政策:部分禁用

涉及范围包括:塑料母粒、染料颗粒、闪粉、微珠、亮片、聚合物缓释剂等。

一、欧盟 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清单

2023 年 9 月 25 日欧盟委员会通过讨论多年的微塑料限制案,借由对欧盟 REACH 法规附件 XVII 的修改,限制微塑料本身及其相关产品在欧盟范围内的投放。这也是近年来,欧盟对微塑料污染做出的影响最大,波及范围最广的限制措施。

修改后的 REACH 法规附件 XVII 新增第 78 条,对在其定义内的“合成聚合物微粒”进行了全面的管控,除去第 4、5 条豁免条款之外的全部合成聚合物微粒及含量大于 0.01 % 的混合物均被禁止投放。

针对一些排放较小且尚无替代品的行业,如:美妆、洗护、园艺、医疗等,限制令给予了一定缓冲期限,但做出了严格的信息通报要求。

具体规定如下:

合成聚合物微粒定义

合成聚合物微粒包括所有尺寸在 5 mm 以下的人工合成聚合物颗粒,或长度在 15mm 以下、长径比大于 3 的人工合成聚合物纤维。以下聚合物不在此“合成聚合物微粒”定义范围内:

无化学改性的天然聚合物(不受其提取过程影响);

证明可降解的聚合物;

证明溶解度大于 2 g/L 的聚合物;

化学结构中不含碳原子的聚合物。

豁免情形(原文第 4、5 款):

1. 豁免被其他法规管辖的聚合物微粒,如药物、食品添加剂、肥料。此类情况需参照对应法规进行注册;

2. 豁免不面对消费者的工业用途,如聚合物母粒供应商将其产品出售给下游塑料制品加工商加工成塑料矿泉水瓶;

3. 豁免如下在技术上排放风险可控的情况:

通过特定技术手段保护,从而使其在预期的使用过程中难以释放到环境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合成聚合物微粒的物理性质,在预期最终使用期间永久改变,使得聚合物不再落入该法规的范围内;

在预期最终用途期间永久结合到固体基质中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如:塑料母粒被加工成矿泉水瓶后物理尺寸发生变化不在符合聚合物微粒范围,适用上述(b)款,属于被豁免情形。

缓冲情况(原文第6款):

用于香精封装,如“微胶囊香精”封装过程中使用的合成聚合物材料,宽限至 2029 年 10 月 17 日;

冲洗产品,宽限至 2027 年 10 月 17 日;

唇部产品、指甲产品以及该法规范围内的化妆品,可宽限至 2035 年 10 月 17 日;

驻留类产品,宽限至 2029 年 10 月 17 日;

洗涤剂、蜡、抛光剂以及空气护理产品,宽限至 2028 年 10 月 17 日;

医疗器械,宽限至 2029 年 10 月 17 日。

符合肥料法规定义但不在该法规范围内的肥料产品,宽限至 2028 年 10 月 17 日;

植物保护产品、生物杀灭产品,宽限至 2031 年 10 月 17 日;

上述未涵盖的农业和园艺产品,宽限至 2028 年 10 月 17 日;

人工运动(场所)表面的颗粒填充物,宽限至 2031 年 10 月 17 日。

注:上述产品均需符合相应法规定义,且不含有用作研磨剂的合成聚合物微粒,即剥离、抛光或清洁“微珠”。

案例分析

Q:假如一家生产聚合物颜料母粒(尺寸<5 mm)的供应商,他是否受到本次限制令影响?

A:由于该产品尺寸落入了聚合物微粒定义,且不易降解或溶解,根据限制令,其面向欧盟的市场投放将受到限制。

但依据豁免条款,如果是作为工业用途,其依旧可以向欧盟境内的下游工厂供货。同时供应商与工业下游用户应及时向主管当局通报相应的塑料性质、使用量、用途及排放情况等基本信息。

而下游工厂生产的相关产品是否能够继续面向欧盟消费者市场,取决于下游工厂的产品是否符合上述技术性豁免条款,或者符合相关缓冲期规定。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满足主管当局信息通报与消费者知情权的条件下进行生产、销售。

二、欧盟肥料法规

欧盟 REACH 法规附件 XVII 修正案豁免了法规(EU)2019/1009 范围内的欧盟肥料产品的塑料添加剂,是为了避免与欧盟肥料法规中关于微塑料的规定形成重复管辖。

因此肥料类产品的供应商与生产商的市场投放应依据本法规进行。

关于聚合物在肥料中的使用,2019 欧盟肥料法规中,仅对两种类型聚合物做出了豁免,即:营养聚合物以及作为缓释载体或保水剂等添加剂加入的其他聚合物,并对其中聚合物颗粒的性能参数做出了详细规定。同时对于使用了相应聚合物的肥料产品的功能设计与说明书内容做出了要求。

与聚合物参数有关的具体规定如下:

营养聚合物:

仅是作为控制单体养分的释放速度被加入肥料中,且需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 对应的单体应完成 REACH 法规注册;

2. 至少 60 % 的聚合物能溶于 100 °C 时 pH 值为 7.5 的磷酸盐缓冲溶液中;

3. 最终降解产物仅为氨(NH3)、水和二氧化碳(CO2);

4. 聚合物的游离甲醛含量不得超过 600 ppm。

营养聚合物以外的聚合物:

仅作为“保水剂”“包衣剂”或“结合”材料被加入至肥料中,且需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 2026 年 7 月 16 日之后使用的“保水剂”“包衣剂”所使用的聚合物材料应符合本法规规定的生物降解标准;

2. “保水剂”“包衣剂”所使用的聚合物材料应通过植物生长急性毒性实验、蚯蚓急性毒性实验、土壤微生物硝化抑制实验,以确保该聚合物及其降解产物在合理的使用过程中不对动植物健康与环境造成总体不利影响;

3. “保水剂”的保水期应小于肥料设计的两次施肥间隔等。

应对建议

由于肥料法规中对不符合条件的聚合物进行全面禁用,因此与肥料有关的聚合物供应商,应根据其产品具体的功能类型,及时完成相应的 REACH 注册与相应的理化、降解、毒理等测试,或重新设计其产品配方。

管控方向二:

微塑料在使用过程中的泄漏——欧盟政策:强制训练、强制第三方认证等

涉及范围包括:塑料颗粒的生产与消费。

三、欧盟委员会减少塑料颗粒排放的提案

管控主体:

1. 上年度在欧盟境内处理塑料颗粒数量超过 5 吨的经济经营者;

2. 在欧盟境内运输塑料颗粒的欧盟承运商和非欧盟承运商。

2023 年 10 月 16 日欧盟委员会再次提出与微塑料污染有关的提案,针对微塑料污染的另一主要来源——“使用中的无意泄漏”做出了强制规定,从而减少塑料颗粒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如从合成装置中洒出等。

相应强制措施将在提案咨询期通过后的 18 个月内实施。此次规定的细节内容源自早先业内的行业清洁行动计划(OCS)与《保护东北大西洋环境公约》(OSPAR)。

主要内容包括:

1. 强制企业设置相应操作规范并对员工进行培训;

2. 对企业进行强制第三方认证;

3. 强制企业信息通报;

4. 制定标准化统计方法与最高罚款不小于总营业额 4 % 的问责机制等。

此外,为了节约社会成本,对中小微企业(SMEs)和运营量小于 1000 吨/年的大型企业降低了部分要求,如对 SMEs 企业的强制第三方认证更改为自我声明,针对于大于 1000 吨/年的中型企业,将过渡期由 24 个月延长至 36 个月,认证有效期从 3 年延长至 4 年等。

应对建议

目前该法规仍处于提案的意见征集期,提案涉及的相关企业在征集期内可以及时参与官方讨论并尽早开展合规应对。

管控方向三:

大塑料制品在环境中物理降解产生的微塑料——欧盟政策:倡导可持续消费、提高塑料制品产品标准

涉及范围包括:一次性塑料制品、油漆、轮胎、合成纤维、建筑用织物等化工下游产品

当前欧盟在这领域并无一部完整覆盖的法律对所有的塑料制品的微塑料排放做出管控,而是在开头所述的绿色欧洲、塑料等战略框架下,通过各个行业的细分法规进行管控。

如一次性塑料制品所对应的《一次性塑料条例》,油漆、合成纤维与建筑织物对应的《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提案、《建筑产品管理条例》,轮胎产业对应的《轮胎7号令》《轮胎标签条例》等细分条款对各个产业的塑料消费品提出更多诸如“耐磨损、耐老化、可回收、可降解”的要求。

同时强制要求产品在包装上说明其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从而减少塑料制品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与微塑料的排放。同时对工业生产等环节通过诸如《工业排放法》等条例,对塑料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管。

由于塑料制品的范围大、种类多,相关企业需根据自己的产品寻找对应的标准与法条进行合规分析,减少排放,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增加自己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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