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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常见致敏原「香精」,产品标签如何标注?(附全球各国要求汇总)

对于敏感的消费者来说,即使香精浓度低于最大允许含量,香精的存在可能也会引发过敏症状。

因此,为了帮助消费者选择安全的产品,一些国家要求制造商在标签上注明某些香精过敏原。

『妆研24小时』提醒企业,关注和重视出口国的过敏原标注要求,减少合规风险。

以下列出了主要国家对于香精过敏原标注的规定,一起来看

01

已立法的国家/地区

中国

目前,中国仅对儿童化妆品的香精香料使用做出规定。

2022 年 4 月 11 日,《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发布,明确了儿童化妆品配方应当尽可能不用或者少用香精或者香料,不建议使用成分复杂的可能含有 26 种致敏性组分的原料作为芳香剂,并列出了香精香料中可能含有的 26 种致敏性组分。

如果使用含有这 26 种致敏性组分的香精香料,则:

1必须进行充分安全评估

2对致敏性组分含量在驻留类产品中大于等于 0.001 %,以及在淋洗类产品中大于等于 0.01 % 时,应当在标签上标印警示用语,以“含致敏性组分”为引导语,标注具体的致敏性组分名称等,以告知消费者

韩国

韩国要求,当化妆品中含有的 25 种香精过敏原超过一定含量时,企业必须在化妆品标签的“全成分”栏中进行标注。

具体来说,驻留类产品中香精过敏原含量达到 0.001 % 及以上,或淋洗类产品中香精过敏原含量达到 0.01 % 及以上时,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

韩国 25 种必须标注的香精过敏原



注:韩国最初必须标注的香精过敏原为 26 种,其中新铃兰醛(Hydroxyisohexyl 3-cyclohexene carboxaldehyde) 已被韩国禁用,故现为 25 种。

欧盟

欧盟要求,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化妆品,如果 24 种香精过敏原在驻留类产品中的含量达到 0.001 % 及以上,或在淋洗类产品中的含量达到 0.01 % 及以上,必须在化妆品标签上予以标注。

欧盟 24 种必须标注的香精过敏原



注:欧盟最初必须标注的香精过敏原为 26 种,其中新铃兰醛(Hydroxyisohexyl 3-cyclohexene carboxaldehyde)、丁苯基甲基丙醛(BUTYLPHENYL METHYLPROPIONAL)已被欧盟禁用,故现为 24 种。

此外,欧盟正计划扩大香精过敏原的范围。2022年9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G/TBT/N/EU/924 通报,拟修订第1223/2009号法规中关于香精过敏原标注的规定。

该通报拟新增 56 种香精过敏原。如果这 56 种新增香精过敏原在驻留类产品中的含量达到 0.001 % 及以上,或在淋洗类产品中的含量达到 0.01 % 及以上,则应在化妆品标签上予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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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英国对香精过敏原的标签规定与欧盟一致,可参照上述欧盟规定。

02

立法中的国家/地区

美国

目前,在美国,化妆品不需要标注香精过敏原。

然而,2022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的《化妆品现代化法案》(MoCRA)为化妆品企业的设施注册、产品清单式注册、不良事件记录和报告、安全证明等制定了标准,对行业提出了不少新要求。

此外,MoCRA 要求 FDA 制定和发布香精过敏原标注的法规,这表明在未来,香精过敏原标注将成为美国化妆品标签的立法趋势。

其他

目前,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日本和东盟暂未规定需对香精过敏原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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